給美術設計師的著作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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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設計師一定要知道的著作權概念。
你知道你完成的創作不一定屬於你的嗎?甚至你無法放到你的作品集,供未來可能的雇主欣賞嗎?
另,本文所引述之著作權法為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的版本(目前最新的著作權法)。
1. 著作權基本概念
依據著作權法第 5 條所示,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其中美術設計師最常創作的是:「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及「六、圖形著作」。因此,無論是上述何種創作,都落入著作權法中。
又依據著作權法第 10 條所示,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即在著作完成的當下,著作權保護立即生效,不需另行註冊或申請。因此,當美術設計師完成著作的同時,著作權也隨之產生。
2. 美術設計師完成的創作著作權利屬於自己還是公司?
很多人認為作品是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其實不一定。
首先我們要知道著作權包括什麼?依據著作權法第 3 條所示,
第 3 條
(略)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略)
著作權其實指的是「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部分。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 15 條)、「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3 項)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 17 條)。簡單來說,擁有著作人格權的人,才可以對外公開(公開發表權)說這個著作是自己的(姓名表示權)。而「著作財產權」其中一部分指的就是該著作是否可以營利或重製。
再依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所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預設受雇人(美術設計師自己),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格權」是屬於自己的,而雇用人(公司)則擁有「著作財產權」。但若契約若有另外約定時,則以契約內容為主。
以上只是法律的預設狀態,該狀態可以由契約來改變。事實上許多公司在員工報到時,都會要求簽署一堆文件,通常其中包括「著作權」的規定,內容通常都會將「著作人格權」劃分到雇用人(公司)身上。所以若員工簽署該份契約,則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皆屬於公司所有。
這裡衍生的問題是,你是否有注意過員工到職流程中所簽署的任何文件呢?通常很多人都沒有注意過。
3. 美術設計師是否可以將職務上之著作放到自己的作品集中?
根據前述所示,重點在於「著作人格權」屬於誰?
若「著作人格權」屬於美術設計師自己,則可以將職務上的著作放在自己的作品集中,因為這行為屬於創作署名(告訴別人這個著作是自己的)。
反之,若因前述公司的契約行為而改變法律的預設狀態時,即「著作人格權」屬於雇用人(公司)時,則將職務上的著作放在作品集中的行為可能是有疑慮的。
當發生類似的情形時,首先:
- 向公司調閱員工契約,確定先前公司契約中是否有明定「著作人格權」的歸屬。
- 若沒有提及,則放心放到作品集中。
- 若明定屬於雇用人(公司),則建議與公司續談,看是修改原先契約內容,或另定契約皆可,如此則可將著作放到作品集中。
- 承上,另一條路是「合理使用」。例如不具商業價值性的縮圖、截圖或翻拍,因為僅供展示而無商業性的作品集可能可以利用此法來合理使用,但還是要注意比例原則,例如截圖後仍與原創作幾乎一模一樣時則會有爭議。
4. 若是屬於委外著作時
依據著作權法第 12 條所示,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法預設受雇人(美術設計師自己),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權產」都是屬於自己的,而雇用人(公司)僅能夠單純利用該著作。但若契約若有另外約定時,則以契約內容為主。
以上只是法律的預設狀態,該狀態可以由契約來改變。事實上許多公司在委外時,都會要求設計師簽署一些文件,通常其中包括「著作權」的規定,內容通常都會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全數屬於雇用人(公司)身上。所以若員工簽署該份契約,則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皆屬於公司所有。
這裡衍生同樣的問題,委外接案時,你是否有注意過所簽署的任何文件呢?同樣的,通常很多人都沒有注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