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影音網站電影連結網址分享 智財法院:無法知悉影片未經授權判決無罪
判決摘要:因信賴網站影片合法而分享,無「明知」影片未經授權,還故意分享的犯罪動機,改判無罪定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電子郵件字第 1011005 號函文
發布日期: 民國101年10月5日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005
令函要旨: 關於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 一、在網路下載唱片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和錄音著作(唱片)的重製行為,由於「重製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任何人欲重製他人的唱片音樂,除該唱片音樂的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滅或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另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亦即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但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或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年。因此,來函所詢下載唱片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如符合上述規定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滅的話,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該著作。不過,如果只是自己或家庭下載自聽的話,在少量下載,不至於對該唱片音樂的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有大量下載或少量下載後又轉寄給大量的朋友試聽涉及公開傳輸權時,還是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 二、至於連結網址分享給同好者聆聽一節,如藉由「嵌入embed」功能,將網站的音樂呈現在自己的網站上,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該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站的話,就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但如知悉嵌入之內容或連結的網站內容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其他網站上時,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 三、綜上,在網路下載或分享音樂歌曲時,應該要先了解它的來源是否合法,避免下載或分享未取得授權或來歷不明的音樂歌曲,以保護自已不致於觸法,同時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一、第30條、第34條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智著字第 10200092090 號函文
發布日期: 民國102年11月19日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於網站上「嵌入」超連結網址和語法供他人點選連結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或公開傳輸,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 貴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新北院清刑光102智易16字第069146號函。
- 二、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能連結至其他影音網站,若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並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故行為人於自設網站上嵌入YouTube之超連結網址與語法之文章,供他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觀看他人之視聽著作物,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 說明:
智慧財產法院裁判書 - 102 年刑智上易字第 86 號
- 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 裁判字號:102年刑智上易字第86號
- 案由摘要:違反著作權法
-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 該女子上訴主張因信賴影音網站影片有版權才分享,並無提供下載,不知這樣違法;而合議庭認為,女子僅在部落格提供連結網址分享,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傳輸」要件不符,且其無法知悉影片未經授權,因信賴網站才分享,判決無罪。
- 智慧財產法院進一步指出,影音網站對有版權的影片,有檢舉下架制度,民眾因相信網站影片未下架應屬合法,該女子也因信賴網站上影片有版權才分享,無「明知」還故意的犯罪行為;民眾若將未經授權的影片上傳網路,才有故意的犯罪行為。至於分享的民眾,個案情形不一,若是知道影片未經授權,還刻意分享才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