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時,不得自稱不知其專利而無過失。

  • 【裁判字號】 102,民專訴,60
  • 【裁判日期】 1021224
  •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 法官認為:
    • 3. 又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再者,智慧財產侵權已成為現代企業經營所應面臨之風險下,事業於從事生產、製造與銷售之際,較諸以往而言,事業實應負有更高之風險意識與注意義務,避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因此,對於具有一般風險意識之事業而言,其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其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倘未查證者,即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