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書籍成電子檔 部分掃描亦屬重製行為
法源編輯室/ 2014-12-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掃描為重製行為,掃描他人書籍成電子檔,縱僅部分掃描,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為之;若係將自行購買之書籍於家中掃描為電子檔以方便閱讀,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規定。
智慧局指出,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且同法第3條第5款前段規定,「掃描」亦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屬於重製。因此,掃描他人書籍成PDF電子檔,除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智慧局說明,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電子檔,方便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然而若是求助影印店掃描書籍內容,則即便該掃描行為是供個人閱讀之用,但卻是透過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補充
著作權法第 51 條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