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適用不知者無罪?來看 2015 年 11 月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金酒包裝誤用「浯島迎城隍」繪本無罪 名插畫家敗訴

引用幾段原文:

  1. 金門縣政府委託知名插畫家張哲銘繪製「浯島 4 月 12 日迎城隍」繪本畫作,由縣府取得繪本 5 年版權,縣府所屬金酒公司未得張哲銘同意,重製和改做浯島迎城隍繪本圖案,印製在酒瓶和包裝盒上,遭張男告上法院,最高法院維持智慧財產法院見解,以金酒公司和相關幹部沒有侵權犯意為由,判決張男敗訴確定。
  2. 金門縣政府 98 年 6 月 11 日與斑馬文創公司簽約,委託製作「浯島迎城隍」繪本畫作,斑馬公司再委託張哲銘繪製「浯島 4 月 12 日迎城隍」繪本,雙方約定張男為著作人,縣府取得繪本 5 年版權,但縣府使用繪本時,不可侵害張男的著作人格權。
  3. 金門縣府隔年決議發行浯島迎城隍紀念酒,指示金酒公司負責圖案設計及發行,張男認為公司設計股長歐陽玉梅等人未經他授權,就拿他的繪圖委外設計酒瓶和包裝盒,已侵犯著作權,一審時,台北地院認定金酒公司侵權成立,判決歐陽玉梅 6 月徒刑、可易罰金,金酒公司判罰 30 萬元。
  4. 二審時,智慧財產法院改採信金酒公司見解,認為金酒公司誤以為可以使用「浯島迎城隍」相關圖案,由於著作權法僅處罰故意犯,金酒公司沒有犯意,改判金酒公司及歐陽玉梅無罪,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所以,在二審時,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著作權法僅處罰故意犯,金酒公司沒有犯意,改判金酒公司及歐陽玉梅無罪』,所以這見解似乎說明著不知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