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無線路由器在網頁資料中插入廣告機制之行為,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
其實不只「插入」廣告,連「移除」廣告都算。
-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發文字號:智著 字第 10200086630 號
-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要旨:透過無線路由器再網頁資料中插入廣告機制,若涉及修改網頁原始碼者,則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又使用者以無線路由器單純瀏覽網頁者,所發生之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 3 項所敘述之情形者,則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