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主張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者,須有自己之創作為前提
利用人欲主張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者,須有自己之創作為前提,且其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之創作,作為參證、注釋之用。
-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1030311d 號
-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要 旨:利用人欲主張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者,須有自己之創作為前提,且其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之創作,作為參證、注釋之用。
- 全文內容:
- 一、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又同法第 52 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必須是供自己的創作作為參證、註釋等,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的創作,並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截取他人文章而張貼於其網頁,不屬於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具體個案如發生爭議,需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認定,上述意見,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