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mler-v-depo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專訴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具備指標性意義,裁定了關於「副廠」與「設計專利」的爭議。

此判例提供了一些值得參考的重點。

事由:原告戴姆勒為販售的汽車車燈申請了「設計專利」,訴被告的「副廠」車燈違反侵害其台灣第 D128047 號的「設計專利」。

此案的判決有以下重點:

1. 設計專利的侵權,應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到的部位或特徵為要點。

判決書指出,『設計專利的侵權與否應該要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為重點(我院 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 67 號參照),像被告這樣以局部放大的方式來凸顯的特徵,並不能作為比對區別基礎。』

2. 關於『原告行使權利並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部分也有四處要點值得注意,未來都會是相關案例會援引討論之處。

  1. 『原告不具有獨占地位』:這關於『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的獨占規定,以及『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第 1 款或第 4 款』的獨占違法事項。
  2. 『原告沒有限制競爭疑慮的行為』:主要是此行業為完全競爭市場,法院沒有介入的必要。
  3. 『原告沒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這裡提到了重要的「FRAND」。
  4. 『原告沒有權利濫用也沒有違反誠信原則』。

3. 系爭產品的銷售額為 23,162,107,而最後的賠償金額為 3000 萬元,其中包括了「故意侵權」的部分。

判決書指出,『審酌被告全部銷售侵權產品的數量規模、銷售橫跨時間、銷售筆數、故意侵權部分占比等一切情況,本案賠償額以酌定為 3,000 萬元適當(也就是損害額 23,162,107 元的 1.295 倍左右)。』

心得

此判決在商業決策上也提醒了我們,若從事「副廠」時,建議可以搜尋是否有相關的「專利」,特別是「設計專利」;反過來說,若原廠很在意是否有「副廠」在市場上流通,也可以透過「專利」,包括「設計專利」的方式來保護。